2015年2月4日,《*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正式发布施行。该文件表明,网上聊天记录、博客、微博客、 手机 短信、电子签名、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,都可以作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。